Article 32

In force

敷设各类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现有树木:

(一)敷设通信电缆等管线,距离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米;

(二)敷设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距离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点五米。

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告知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