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二)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等;

(三)偷盗、损毁花卉、树木,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摘果、剥树皮、挖根等;

(四)硬化树穴、就树搭棚、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等;

(五)挖坑、取土、焚烧;

(六)乱丢垃圾,倾倒腐蚀性液体、机油等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七)停放车辆碾压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