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