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