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在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对以下内容提出意见: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