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