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