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山体、水系、城市绿地等资源,建设以林荫路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