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棚户区改造、违法建设拆除等腾出的一公顷以下的地块,应当优先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确需用于其他建设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