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商业、商务、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