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商业、商务、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