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开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