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