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循环型工业、循环型农业、循环型服务业体系。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园区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开展污染物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