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循环型工业、循环型农业、循环型服务业体系。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园区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开展污染物集中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