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节 农田第二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推进农业控肥、控药、控水、控膜行动;指导、帮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开展黑土地保护、土地风蚀防控、盐碱沙荒地改良改造和综合利用等工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实施保护性耕作,科学培育地力,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采取秸秆和粪肥还田等措施,防止农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