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建立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

对具备恢复条件的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富营养化湿地等,应当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