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节 农田第三十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污、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后,方可排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采取畜禽集中养殖区域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限制、替代、淘汰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污染农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