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用好黄河、嫩江、绰尔河等外调水,在持续补水的基础上重点利用凌汛水为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河湖实施生态补水,提高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改善河湖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