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节 河湖湿地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流域生态治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以水涵养为主的林草植被,持续推进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尔等河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