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流域生态治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以水涵养为主的林草植被,持续推进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尔等河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