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以统筹防洪、供水、水环境、水生态为重点,以大江大河为基础,以重要湖泊水库为节点,以重大引水调水工程为骨干优化水网布局,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加快构建自治区水网系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