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节 河湖湿地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水资源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河湖取水量,落实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推进河湖湿地休养生息和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