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节 森林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的森林生长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育活动,在种子选择、苗木培育以及林间管理等环节对森林的生长发育进行调整和干预,优化森林结构,丰富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购买、租赁、置换、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加强重点区位森林保护,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