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节 森林第二十条有效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与国土绿化、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土地沙化治理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相结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营造与改造相结合,因地制宜建设带、网、片相结合的高效防护林体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