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节 森林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林地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其他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