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质低效林等实施改造,对中幼林实施森林抚育,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