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门学校的设置作出规划,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学校,依法接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符合专门学校就读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