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