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学校、幼儿园发现周边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或者销售网点,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