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当考虑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电竞酒店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注明举报电话;

(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并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五)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O,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涉及的相关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并查验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