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有效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未成年学生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等情况。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