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未成年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