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自律和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能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设安全课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普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相关知识,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