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聘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