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成年人发现人身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被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拒绝、推诿,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