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发现人身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被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拒绝、推诿,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