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毒、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驾驶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搭载未成年人,不得让未成年人前往池塘、水库、湖泊、河流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危险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