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五)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文身、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六)放任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或者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七)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电子游戏,放任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八)放任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九)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十)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十一)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二)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十四)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