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二)高层、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四)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电梯;(五)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