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按照检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报废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