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不得在电梯轿厢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文字、图片和视频。

电梯轿厢内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性能,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识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利用电梯轿厢宣传电梯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