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登记标志、应急救援标识、投诉电话等;

(三)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四)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动移交现电梯使用单位,并配合现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