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