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公务员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供便利,刊播公益广告、宣教片等宣传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