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在财政经费、基础建设等方面落实相关保障责任,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考核。
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市国家安全机关派出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依法承担反间谍工作职责。
网信、台办、保密、国防科工、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外事、邮政管理、文化旅游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