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