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引进和培育专利服务机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开展培训等方式促进专利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分析评议、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交易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业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