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作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励和报酬。

奖励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期权、分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