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指导企业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创造和专利储备,提升专利质量。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质量专利布局,积极构建专利池,促进专利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