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一条有效已经实施并且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应当作为开展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位或者职级晋升工作时评价考核发明人、设计人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并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其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