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