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