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群众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和安全监督网络建设,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工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有权依法参加相关问题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